但问题是,在改革导致诸多社会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对将要定型的社会关系又很难准确地预见和把握的情况下,超前立法果真能够代替经验立法作为立法的主导性思想吗?在这样的背景下,还有什么东西比以经验作为立法的基础更为可靠呢?总之,如何审视和对待经验主义的立法思想,是处理与改革关系所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20]张静:《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页189。就目前所见材料看来,在实施中,乡镇法律服务所基本形同虚设。
[3]对中国基层纠纷解决的研究也具有同样的特征。村委解决了,当事人如果觉得不合理,不满意的,让调解主任写个字(调解意见,签上字),到镇上去找司法所。我们的文章以探寻其中的主要趋势和特征为目的,所以以下的分析主要建立在所采访人群中具有代表性的叙述之上。大部分村民认为,打官司,一是钱,二是人。但是实际的情况呢,老百姓知道一点点,你也知道一点点,甚至知道半点点。
正因为如此,当被问及怎样处理矛盾和纠纷时,村民们经常提到要看严重到什么程度和要看什么样的矛盾。大事解决不了,只会往上推,村民认为他们不解决的主要原因是怕担责任。[16] 一般而言,商法中的海商法起步比较早,历史上最早的海商法是腓尼基人的海事习惯,但没有能够留存下来。
它是城市自治的标志,在城市拥有最高的法律权威,类似于宪法的地位。这里,作者将世界各国法律的发展,分为原生、犹太、大陆、伊斯兰、英美、印度和亚洲等7个法律传统(法系),在进行这种分类研究的基础上,强调必须维护法律传统的多样性的意义,认为维护多样性意味着接受(而非宽容)世界上(所有的)主要的、复杂的法律传统,[20]强调各法律传统各自发展、彼此依存的价值。[15] (三) 中世纪商法 公元11世纪,随着西欧商业的逐步复兴,规范商人活动、调整商业运作的中世纪商法也开始形成,并得到迅速的发展。[2]〔德〕茨威格特,克茨.比较法总论〔M〕.潘汉典,米健,高鸿钧,贺卫方,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三、大陆法系的研究现状评述 大陆法系的研究,在国外,是随着比较法研究的展开,从19世纪下半叶开始起步的。 新中国建立前后,受当时战争环境以及国(民党)共(产党)两党敌对形势的影响,中国共产党于1949年2月22日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强调:司法机关应该经常以蔑视和批判国民党《六法全书》及其他一切反动法律、法令的精神,以蔑视和批判欧美日本资本主义国家的一切反人民的法律、法令的精神,来从事法制建设。
1994年,另一位美国学者约翰·哈莱(JohnO.Haley)加入了他们的研究行列,推出了《民法传统(大陆法系):欧洲、拉丁美洲和东亚》(TheCivilLawTradition:Eu-rope,LatinAmerican,andEastAsia)一书,并继续就此课题展开研究。[5]沈宗灵.比较法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上述各大海商法典,虽然后来都归于消亡,但其中的基本原则,后来都被1681年法国《海事条例》所吸收。[12]246法国国王路易十四(Louis,ⅩⅣ,1643-1715)主持制定颁布的民法(1667年)、刑法(1670年)、海事条例(1672年)、商事条例(1673年)和森林法令(1679年)。
[2]1001928年,美国学者、西北大学法学院院长威格摩尔(J.H.Wigmore,1863-1943)从有否法律职业家阶层角度,将世界各国的法律分为埃及、美索不达米亚、希伯莱、印度、中华、日本、伊斯兰、海事、教会、斯拉夫、英美、大陆等16个法系。(十三)关于不得浪费奢侈、不得侵犯或骚扰他人住宅、不得为金钱之原因而扣押某人并伤害、杀死他人等禁止性规范。早期的汇编,主要是由私人进行,如《圣路易斯习惯法汇编》(EtablissementsdeSaintLouis)、《诺曼底习惯法汇编》(CoutumiersofNormandy)、《波瓦西习惯法汇编》(CoutumesdeBeauvaisis)和《贝里习惯法汇编》(CoutumiersofBer-ry)等。同时,在多数比较法的作品中,谈到大陆法系的历史渊源时,也会提到日耳曼法和教会法,并阐述其与大陆法系的关系。
该书分上、下两卷,上卷为总论,主要阐述了大陆法系的概念、特征和影响,大陆法系的历史渊源,大陆法系的形成与发展,法律渊源,大陆法系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大陆法系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其中,最为著名的是由迪穆林(C.Dumoulin,1500-1566)编纂的关于巴黎习惯法的著作全集,德杰恩特莱(Bertrandd'Argentre,1519-1590)编写的《布利特努恩习惯法注释书》(CommentariiinpatriasBritonumleges)和寇克(GuyCoquille,1523-1604)编纂的《尼韦内习惯法注释。
在美国,梅利曼的研究还在继续。 封建地方习惯法虽然调整的领域非常广泛,但毕竟过于分散零乱,如同法国巴黎主教阿果巴德(Agob-ard)对这一时期封建地方法律的分散和多元所发出的感叹中所说的那样:任何五个人:法兰克人、罗马人、伦巴德人等等,当他们在大路上或桌子前相遇时,很可能没有一个人与另一个人生活在同样的法律制度下。
(二)地方习惯法 在整个中世纪欧洲,封建地方习惯法一直是各个国家、各个领邦、各个封地的基本的法律渊源。 在《大陆法系》一书中,作者梅利曼从世界上最为发达的三大法系(大陆法系、普通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入手,论述了大陆法系的历史起源、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对大陆法系的影响、法典与法典编纂、法官与法律解释、法学与法学家、法律活动、法院系统、法律职业、法律的分类、公法、民法的一般原理、刑事民事诉讼程序和大陆法系的未来等,作者在本书中提出的中心思想就是,大陆法系的形成,主要的原因就是共同的历史渊源,即罗马法、教会法、商法、资产阶级革命的影响以及德国法学。1978年,他和大卫·克拉克(DavidS.Clark)合作,出版了《比较法:西欧和拉丁美洲的法律体系》一书,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两个最为重要的地区西欧和拉丁美洲的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和研究,在这本书中,大陆法系的内容仍然是主要的部分。(三)教会与王室的关系及其地位与特权。 在海商法发展的同时,陆上商法也从欧洲各城市之间的商业贸易习惯法中,慢慢演化出来。大陆法系研究,也将成为我国法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领域。
其中,法令(law),是由城市的民众大会、贵族会议或者其他城市自治最高机构颁布的规章,只限于极其重要的公众事务或者重要的外交事项,数量不多。但是,中世纪城市法所创造的法律文明成果,作为一种重要的历史遗产,对近代资产阶级法律体系,包括大陆法系的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
由于商事活动包括内陆商业活动和海上商业活动,故商法也由陆上商法和海上商法(即海商法)两部分组成。特许状实际上是一份封建契约,契约的一方是自治城市,另一方是封建统治者国王。
日本の法学者〔M〕.东京:日本评论社,1975。从这一点出发,美国学者泰格(M.E.Tigar)、利维(M.R.levy)对王室法下的定义是:推动建立早期现代国家者为求巩固势力而制订的法规。
渐渐地,所有的商人和手工业者聚居地都产生了类似的行会,并且形成了自己的一些章程和制度。刘伯兰(Liutprand,也译利特勃兰德,712年至744年在位)国王于713年至735年期间,受到教会势力的扩张,罗马法以及国家权力的增强等因素的影响,又颁布了153条统称为《刘伯兰法律》的补充法令,对伦巴第法律作出了十分重要的增补。 当然,不管上述学者以什么作为划分法系的标准,如何阐述法系的内涵,以及使用什么样的法系概念,有一点是大家所共同认可的,就是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并列,是世界两大主要法系之一,而且经历数百年时间,生生不息,日益壮大,其内涵不断丰富,其外延日趋拓展。[8]统治者君主本人成为法律的制定者,而巩固封建王权,维护王权在世俗领域的最高权威,是王室法最根本的任务一般而言,各日耳曼封建王国建立之初颁布的第一代成文法律,基本上都是日耳曼原始部落的习惯的汇编,如法兰克王国的《萨利克法典》等,但之后再由国王政府颁布的第二代、第三代成文法律、法令,就主要是根据日新月异的社会现实生活而发布的敕令,它们所表达的意志,已经不是上古时期的习惯,而是统治者的现实需求。
[8]〔美〕泰格,利维.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M〕.纪琨,译.北京:学林出版社,1996。特许状既有涉及土地权利的,也有涉及人身保护方面的,但最为普遍的是涉及城市的自治地位和经营工商业的各种特权。
[14] 进入16世纪以后,封建地方习惯法的汇编活动进一步活跃,并上了一个台阶,出现了由法学大师代表国家编纂分散的习惯法,并结合罗马法、日耳曼法和教会法等法源对其进行详细注释,使之成为国家的重要法律渊源和法学文化遗产的活动。 1912年中华民国政府建立后,对比较法的研究也十分重视,出版了王宠惠的《比较民法概要》(1916年)、王家驹的《比较商法论》(1917年)、李祖荫的《比较民法·债编通则》(1933年)、董康的《比较刑法学》(1933年)和王世杰、钱端升的《比较宪法》(1936年)等作品,在这些作品中,大陆法系的主体部分,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法国刑法典》、《德国刑法典》、《日本新刑法》(1907年)、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1875年《法国宪法》、1871年《德国宪法》、1889年《日本明治宪法》,等等,都是研究的重点。
本文考虑到中国法学界的传统和习惯,仍然使用大陆法系这一名称。(八)国王对司法审判的管辖权力及其正当性。
国王发布的诏令(命令)、告示。而封建地方法,则一直是以各地分散的习惯法的形式存在,即使后来被汇编在一起,也仍然以习惯法汇编的名字称呼之,如《巴黎习惯法》等,且习惯法实行的是属地主义的原则。[17]228由于行会不依附于任何权力,只有其成员的意志才是法律。总体而言,特许状是城市法的主要渊源,它规定了城市法的轮廓,确认城市社会生活的主要原则和制度,并赋予了城市对抗国王和领主的权力。
总体而言,至1949年为止,整个民国时期,中国对比较法,包括大陆法系的研究都是比较重视的。1869年,法国创办了世界上第一个比较立法学会,试图通过比较各国的立法经验,来完善本国的法律制度。
[17]王觉非.欧洲历史大辞典(上)〔Z〕.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7。随着我国精通欧洲语言的法学人才的数量不断增加,对大陆法系的研究,也将成为我国法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领域。
新中国对比较法、法系以及大陆法系的研究,真正起步是在20世纪80年代之后。 一方面,与地方习惯法相比,王室法更具有稳定性和可预测性。